婚姻登记费是我国公民在缔结婚姻关系过程中,向婚姻登记机关缴纳的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该项费用虽金额不大,却涉及公民基本权利、行政机关服务职能与财政管理等多重法律关系,其设立、征收与使用均受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格规范。
从法律性质上界定,婚姻登记费属于一种规费,而非税收。它基于特定行政服务——即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确认及发证行为——而产生,遵循“补偿成本”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此类收费的立项和标准制定权在中央和省两级,其目的是为了弥补行政机关在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直接成本,例如登记表格、证书工本、档案管理及信息系统维护等开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婚姻登记费与婚姻自由这一宪法性权利并不冲突,它并非婚姻缔结的对价,而是伴随行政程序发生的必要成本补偿。

在收费标准与减免政策方面,我国经历了重要的改革进程。历史上,婚姻登记费曾作为一项普遍征收的费用存在。随着国家财政能力的增强与公共服务理念的深化,政策导向发生了显著变化。根据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相关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已停止征收婚姻登记费。这意味着,目前公民在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时,无需再缴纳此项费用。这项减免政策是政府简化行政手续、减轻群众负担、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具体体现,也反映了国家对婚姻家庭事务的鼓励与支持态度。
从法律规范层面审视,婚姻登记费的征收与减免均需有明确的授权依据。其设立必须基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明确规定;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需经过严格的成本调查、公开听证等程序。即便在已免征的当下,相关财政保障机制亦需依法建立,即原先通过收费补偿的行政成本,应转而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婚姻登记机关的正常运转与服务品质不因收费取消而降低。这体现了“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原则,杜绝了行政机关因经费来源与收费挂钩而产生的不当激励。
对于在免征政策生效前已缴纳的婚姻登记费,其性质属于履行当时的法定义务。若当事人对历史上收费行为的合法性存疑,或认为存在乱收费情形,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这保障了公民对行政收费行为的监督权利。
婚姻登记费虽已退出历史舞台,但其演变过程生动诠释了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法治化的进程。从依法征收到依法免征,每一步都关乎公民财产权与行政机关职权的平衡。当前免征状态下的关键,在于确保财政保障的及时与充足,使婚姻登记这项基础性公共服务能够持续、高效、免费地惠及全体公民,从而在操作层面真正夯实婚姻自由的法律基石。婚姻登记服务的无偿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律人文关怀相结合的细微而深刻的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