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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法治肌体上的恶性毒瘤

比玩 比玩 发表于2026-01-11 19:32:08 浏览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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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其受追诉,或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或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这一行为,如同寄生在法治肌体上的恶性毒瘤,不仅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与公正,更从根本上侵蚀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其危害之深、影响之远,不容小觑。

从本质上看,徇私枉法是对司法权神圣性的公然亵渎。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核心价值在于中立与公正。司法工作人员手握裁判与追诉的权力,本应如天平般不偏不倚,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徇私枉法者却将公器私用,使法律的天平因私情、私利而倾斜。这种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个案的不公:无罪者蒙冤入狱,身心遭受巨大创伤;有罪者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每一个错误的判决或追诉,都是对当事人命运的粗暴改写,更是对法律信仰的一次沉重打击。

徇私枉法:法治肌体上的恶性毒瘤

更深层次的危害在于,徇私枉法行为系统性破坏司法公信力与社会信任。当公众目睹或感知到司法活动可以被金钱、关系、人情所左右时,其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信任便会逐渐瓦解。信任的流失是缓慢却致命的,它使得人们不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转而寻求私力救济或屈服于潜规则,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隐性溃败。长此以往,法律将不再被视为至高无上的行为准则,而沦为可被权力与利益随意扭曲的工具,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也将成为空中楼阁。

徇私枉法的滋生,往往与权力监督机制的缺位、司法活动透明度的不足以及个别司法人员职业伦理的沦丧密切相关。封闭的运行环节、模糊的自由裁量空间,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而理想信念的动摇、职业道德的滑坡,则使得少数司法人员在面对诱惑时丧失了底线。遏制徇私枉法,必须多管齐下,构筑严密的防控体系。这包括进一步完善司法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深化司法公开,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同时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伦理教育和法纪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在法律制裁层面,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徇私枉法罪,并设置了相应的刑罚。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司法领域的腐败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无论涉及何人,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通过严厉的刑事追责,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让意图徇私枉法者望而却步。健全司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也能从制度层面压缩权力滥用的空间。

铲除徇私枉法这一毒瘤,是一场关乎法治生命线的持久斗争。它要求我们不断健全制度笼子,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它更需要每一位司法从业者内心对法律的无比敬畏,对公正的执着坚守。唯有如此,才能彻底涤荡司法领域的污浊之气,守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源头活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的权威,正是在这一次次对徇私枉法的坚决否定和彻底清算中得以树立和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