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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权的法律界定与实践适用

比玩 比玩 发表于2026-01-11 09:36:29 浏览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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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权作为刑法中一项特殊的正当防卫制度,其核心要义在于赋予公民在面对特定严重暴力犯罪时,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而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权利。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条款构成了我国无限防卫权的法律基石,其立法初衷在于鼓励公民勇于同严重犯罪行为作斗争,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强化对公民生命健康等根本法益的绝对保护。

从构成要件分析,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严格的前提条件。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排除了对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侵害行为进行事后报复的可能。侵害行为的性质必须属于法条明确列举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或其他在危险程度上相当的严重暴力犯罪。这里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属于兜底性规定,需通过实质解释,判断其是否具备与列举罪行同等的紧迫危险性与后果严重性。例如,携带凶器实施的、足以直接导致重伤或死亡危险的暴力攻击,通常可纳入此范畴。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且主观上须出于防卫意图。

无限防卫权的法律界定与实践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行凶”等概念以及判断侵害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常常成为案件争议焦点。司法机关普遍采取客观结合主观的综合判断标准,即不仅考察侵害人实际使用的工具、打击部位与强度,也需考量防卫人在事发瞬间所身处情境下的主观认知与恐慌心理。一个基本原则是,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危急关头进行冷静理性的精确判断。只要根据当时情境,有合理理由相信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面临严重且即时的威胁,其采取的致死或致伤防卫措施便有适用无限防卫权的空间。这体现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精神,也契合了该制度设立的救济初衷。

权利行使必有边界。无限防卫权绝非“无限”,其适用严格限定于条文设定的特定暴力犯罪情境。对于一般性的不法侵害或非暴力犯罪,防卫行为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情形,因缺乏正当的防卫意图,通常被排除在正当防卫制度之外。明晰此边界,对于防止权利滥用、维护社会秩序同样至关重要。

无限防卫权制度彰显了法律对公民自卫本能的尊重与保护,是正义不必向非正义退让的法治宣言。它的正确理解与适用,既需要司法者秉持法理情相统一的理念,在具体案件中作出公正裁量,也需要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明晰其严肃的适用条件与场合。唯有如此,这项特殊权利才能成为惩恶扬善、守护公正的坚实盾牌,而非脱缰野马,从而在保障个体权利与维护整体社会秩序之间达成精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