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假冒伪劣产品的滋生与蔓延已成为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问题。我国刑法中设立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相关罪名,构成了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法律屏障。本文旨在探讨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并提出相应的规制建议,以期为净化市场环境提供法律视角的思考。
假冒伪劣产品罪,通常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也涵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实施了生产或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且销售金额需达到五万元以上。主观方面则要求行为人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或销售。

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常面临若干难点。“伪劣产品”的界定需结合《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行政法规,其范围涵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以及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等。销售金额的计算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的货值金额的累计方式,以及标价与实际销售价格的取舍问题。本罪与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可能存在竞合关系,需根据行为的主要特征与侵害法益进行区分。
当前,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呈现链条化、网络化、跨区域化等新特点,增加了查处难度。部分犯罪分子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社交媒体等新型渠道进行销售,隐蔽性更强。同时,一些伪劣产品,尤其是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社会危害性尤为严重。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需充分考虑行为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为有效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犯罪,需构建多维度的规制体系。在立法层面,可考虑进一步明确“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细化量刑情节,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在执法层面,市场监督、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线索发现与追踪能力。在司法层面,应统一裁判尺度,对涉及民生健康等领域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并重视财产刑的适用,剥夺其再犯的经济能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与行业自律,提升消费者辨识能力与维权意识,亦是根治这一顽疾的社会基础。
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执行力的持续提升。通过严格司法与综合治理,方能筑牢产品质量安全防线,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